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_汽车租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2.汽车租赁服务公司,需要哪些资质
3.注册汽车租赁公司需要做备案吗
4.汽车租赁系统开题报告的综述部分怎么写
5.汽车租赁公司是如何进行运作的?里面车都是买的吗?
1、购买的汽车上牌、汽车检测费用及为上牌而发生的费用都记固定资产里。
2、公司的这些为出租而买入的车是记入固定资产。
4、租入的办公司室是每季交的,不需要摊销,直接进管理费用。
5、车子的修理费用、过路费、加油费是记入成本。
6、除折旧等提取外,其他类的发生直接记主营业务成本。
汽车租赁收到租金时,去税务局,是服务业。税率是5%。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
扩展资料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
19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按照租赁期的长短将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在实际经营中,一般认为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15~90天为中期租赁,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按照经营目的划分
汽车租赁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一定程度上带有金融服务的特点。
记录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以外的主要业务收入, 如材料销售、购销售、包装租赁等。其他营业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相同。
收取租金包装租金、借记 "现金"、"银行存款" 等事项,记入此账户,根据增值税金额上注明的特别。
贷记 "应纳税应付款" 账户, 对于逾期的项目没收的存款扣除因增值税而产生的差额, 借记 "其他应付账款" 账户, 记入该账户。
企业收取货物销售费用, 获取费用和收费, 借记 "账户应收-xx 委托给销售单位" 账户, 记入该账户。
百度百科-其他业务收入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普瑞车辆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有驾驶员档案、车辆档案管理、油卡管理、配件信息、车辆状态图(驾驶员状态)管理、用车申请管理(带短信通知功能)、车辆出车管理、车辆加油管理、车辆维修管理、车辆规费管理、车辆保养管理、车辆违章管理、车辆事故管理、车辆年检管理、车辆保险管理、病事管理、车辆收入管理等,并有车辆年检到期提醒、车辆保险到期提醒、车辆保养到期提醒、车辆规费到期提醒、驾照到期提醒(可短信通知),可导入Excel格式的职员档案、车辆档案、加油记录,可分车队管理车辆,是高效的车辆管理系统。
(一)、基础设置
基础设置包括对系统字典、部门、职员、驾驶员、往来单位、车辆档案管理、油卡管理。同时可以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的资料。
(二)、日常处理
日常处理包括用车申请(带短信通知功能)、出车记录、加油记录、维修记录、规费管理、保养记录、违章记录、事故记录、年检记录、保险记录,用户可自定义费用类别,在规费管理中实现各类费用的管理。
(三)、车辆状态图
普瑞车辆管理软件提供直观的车辆状态(驾驶员状态)图,车管人员可以一目了然的掌握车辆的最新状态,并且可直接基于状态图进行日常操作,并提供出车单打印等功能,大大提高车辆管理效率。车辆状态管理中可以查看各种状态的车辆信息,包括全部、可用、出车、维修和其它状态。
(四)报表管理
包括日常处理中的相关报表,以及车辆费用明细表和车辆费用统计表。
(五)到期提醒
包括年检到期提醒、保险到期提醒、保养到期提醒、规费到期提醒、驾照到期提醒,是非常专业的车辆信息管理系统。
汽车租赁服务公司,需要哪些资质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第六条 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租赁经营服务质量,维护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
(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九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
(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六)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者购置承诺书。
接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内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
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的,还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约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签订租赁合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下列资料:
(一)个人承租的,个人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要求及时报送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应当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权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二)沿途揽租;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
(四)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
(二)机动车使用性质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登记为租赁;
(三)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四)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五)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六)车内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四)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五)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租赁小型客车的,还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年度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备案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的;
(三)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的;
(四)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的;
(五)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违规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相关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报送: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市各部门,有关单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印发
注册汽车租赁公司需要做备案吗
汽车租赁公司资质
A 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2.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4.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B 资质认证。交通局汽车租赁管理处
1.符合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不少于100辆车);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4.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5.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6.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C.租赁车辆证。交通局汽车租赁管理处
1.营业执照和《机动车注册登记/ 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明和复印件;或公司的营业执照,
3.机动车来历凭证;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5.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6.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机动就算所有证件齐。
D.机动车辆行驶证。
E.行驶车号牌。
F.道路运输证。
汽车租赁系统开题报告的综述部分怎么写
虽然您没给什么分,我还是告知您一下。
汽车租赁行业自从国家的《行政许可法》实施,《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就被废止了,所以从法理上来说,汽车租赁行业没有了行业主管部门。
各地方一般通过在《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中对汽车租赁企业相关有一定的规定,但是不算是规范的法律法规,所以汽车租赁行业处于无人无法管理的情况。
目前对租车行业管理主流是两种措施,一是以北京为代表的备案制(因为北京不备案就没车牌);二是以上海为代表的许可制(只有达到若干条件才被许可成立)。
这两种管理体系都只是过渡措施,交通部即将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出意外明年就将颁布,敬请期待。
第3种是若干无能搞出的私人法规,不允许开办租车类企业(湖北省孝感市就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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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海外的绝大多数地区,目前创办汽车租赁公司无需任何前置批准。
汽车租赁公司是如何进行运作的?里面车都是买的吗?
汽车租赁系统是汽车租赁公司的办公系统,包括从车辆的购置预算,审核购置,车辆预定,合同签订,车辆交接,收款结算,车辆维修,保险,违章车辆处置等业务。汽车租赁系统是基于Internet互联网、ERP、GPS及数据库技术开发的软件,实现汽车租赁行业全业务流程的信息化。
迪蒙汽车租赁解决方案是由迪蒙自主设计研发的一套多网融合汽车租赁管理整体解决方案。该方案融合了共享经济理念,通过先进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汽车租赁系统进行了互联网化改造,不仅覆盖了传统租赁业务模式,还拓展了多元化的线上汽车租赁业务。通过系统,客户不仅可以高效开展和管理线下业务,还可通过?PC?网站、APP?等渠道开展全新的线上租赁业务。最大化优化配置时间与空间,提高汽车使用效率、提升用户体验、降低企业管理运营成本,助力企业“互联网?+”升级转型。
您好!本人先后为武汉地区两家排名前五的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对于您的问题答询如下:
1、本行业利润率。目前毛利率为30%左右,单位利润率在服务业内处于中游水平,所有行业内处于前列水平。
2、本行业融资渠道较少,已知有不到6家境内企业有风入。
3、前期在省会城市需要8台(中档低档各一半)车才有可能达到盈亏平衡。该盈亏平衡点根据各城市平均车辆租金和人力成本有少量浮动。
4、前期车辆来源最佳为一次性投入,可以为挂靠车,以10万级挂靠车为例,自购新车月成本约为1850元,挂靠车月成本约为2200元(挂靠车最佳根据本地车辆租赁价格设置好公式)。
5、客户来源主要为网络推广(网站、论坛、搜索引擎),如您本地有一定企业尤佳,如您可培养一支大客户开发团队就更好了。
6、汽车租赁行业比较特殊,客户审查不严格极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在车辆和客户方面基本没有可以共享的可能,所以强烈建议不考虑加盟方式(连锁加盟目前还未发现真正意义上规范合理的)。
7、汽车租赁业的前景。首先我们要认识到本行业是个交通服务的细分行业,既然是细分,也就是市场面并非无限广阔,通常省会级城市单店营业额在30万/月以内,高于这个水平的目前少见。
8、增加营业额的方法。仅靠单店是无法在租赁业立足的(行业竞争越来越趋向垄断竞争的格局),所以您必须要考虑连锁经营,而且必须是直营连锁。这样一来就面临松散管理的问题,因此,您还必须后备一个高效强势的管理团队。
9、扩张的其它方法。前面说到,加盟连锁不适于本行业,那么快速扩张还有个途径,就是行业内合并,就是把其它同业(最好是非同城)的整合到一齐,以最大限度共享、分摊成本。
10、如需帮助,您可联系wy10000@gmail,注意,如服务项目较深入和广泛,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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