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电动车停放管理规定_关于学校电动车违规停放的通知
1.吉林电动车管理新规定?
2.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解读(附原文链接)
3.电动车安全的承诺书
4.平衡车属于电动车吗可以放公寓吗
5.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
6.深圳电动车2023年新规定
7.校内电瓶车的行驶速度要求小于
关于开展新一轮校园违规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在广大师生的积极参与下,我校超标准、未注册、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下称违规电动车)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少部分人员在校园内使用违规电动车,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存在消防、交通等严重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整顿秩序消除隐患,根据上级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开展新一轮违规电动车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1.整治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在校园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正式发票、行驶证、合格证。
2.清理在校内行驶的各类超标电动车。凡不符合以下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经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2)轮胎宽度不大于76毫米;(3)前后档板宽度不大于330毫米;(4)鞍座尺寸长度不大于550毫米。按照《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超标电动车是指“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
3.整治电动自行车超载、超速。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校园行驶时速不超过10km/h。
4.整治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二、整治措施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4月11日-16日):自行清理
各学院各单位要按4月6日学校会议要求部署,摸底排查师生使用电动车情况,于4月12前将《福建农林大学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摸底登记汇总表》提交保卫处徐清锋(电话83752239,邮件314587455@qq.com);并逐一提醒督促违规电动车,请车主于4月16日前自行将违规车辆移出校园。各单位应指派人员深入一线,排查、整改、制止、消除所使用楼宇区域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第二阶段(4月17日起):查处整治
1.查处违规电动车。保卫处将联系淮安派出所、交警等公安部门,在校园各道路及各区域查处违规电动车,暂扣违规车辆、并登记车主姓名、单位(专业年级等),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追溯车辆来源、依法依规作进一步处置。
2.查处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的违纪行为。各单位应管理好所辖区域电源的安全、规范使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应严格按《学生手册》和教职员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3.禁止超标电动车等违规车辆进出校园。学校各大门(含东苑大门)禁止超标电动车、超标三轮电动车进出。
4.禁止违规电动车停放在校园内教学、实验楼、学生宿舍、公共场所及道路周边区域。对停放在校园公共区域的违规电动车,保卫处、派出所将联合有关部门按无主废弃车辆将违规车辆,集中清理,移出校园;非本校师生员工的车辆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形成共识。违规电动车整治工作事关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校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和“双一流”高水平大学建设全面推进。各学院各单位要按照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落实责任,形成共识,认真抓好抓实各项工作。
2.分类引导,突出重点。整治工作要突出治理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和遏制校园内使用违规电动车的目标重点,深入开展工作,形成全校上下齐抓共管、齐头并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各学院各单位既要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又要耐心细致、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再次把使用电动车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告知每位师生员工,要求教职员工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带头践行。各学院、学生处、研究生院、校团委应要求学生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要率先垂范、模范带头,要明确把不私拉电线、不使用违规电动车作为学生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评价的必要内容,作为学生各类奖助、评优评先、学生干部选拔、入党对象培养、党员继续教育和就业推荐等工作的必要条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学生承担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要让广大师生员工都认识到,在宿舍私拉电线是违规行为,在公共电源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是“窃电”行为,必受到法纪制裁。
3.分工协作,狠抓落实。各单位要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整体联动、全面推进”的原则迅速形成工作合力,既要抓好所承担整治任务,又要统筹协调,密切联动,整体推进整治工作。各部门要齐抓共管,联合行动、常抓不懈,各学院、后勤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及周边区域的安全管理,突出抓好防火工作;各学院、校团委要进一步发挥学生组织作用,包干做好日常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要把整治工作情况作为各单位和个人各项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保卫处要加强安全监管、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后勤处、保卫处、居委会要分别负责将本项工作要求,告知非本校师生员工的校内各商业网点承租者、通往东苑“一条街”经营者、西边村和下安新苑居民,确保工作全覆盖、无盲区。
吉林电动车管理新规定?
法律分析:车辆乱停乱放投诉举报电话,可以拨打110或122举报。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解读(附原文链接)
吉林省出台了电动车管理新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上路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并配备有效的防盗装置。同时,禁止电动自行车改装、私拉电线充电等违法行为。
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各地纷纷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吉林省也不例外,于近期出台了《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化管理和使用要求。规定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检测:电动自行车上路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保证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要求;2. 防盗装置: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备有效的防盗装置,防止不法分子盗窃;3. 禁止改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保证车辆基本安全;4. 禁止私拉电线充电:禁止在公共场所、机关单位、学校等地方私拉电线充电,严禁乱拉乱接电线;5. 其他要求: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要求、停放管理要求等。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和监管,保障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
电动自行车的保险问题应如何解决?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辆范畴,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和投保交强险。此外,还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相应的商业保险产品,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
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出台,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提供了明确的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检测、防盗装置、禁止改装和私拉电线充电等要求,有望有效保障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同时,电动自行车的保险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
法律依据:
《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安全的承诺书
解读:
条例共5章46条,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 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一、 条例第二条 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确立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 对政府及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 第六条 要求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 第七条 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要求学校、媒体履行宣传教育责任;第八条对投诉举报作了规范。
二、 条例在第二章 围绕执行新国标,重点从生产、销售和维修等环节入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要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要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明确禁止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省销售。
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定了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明确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相关台账、公示相关信息。对拼装、改装、加装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非标车以及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非标车作了倡导性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安全,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要求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并对废旧蓄电池管理作出指引性规定。
三、 在登记管理方面 ,条例着力凸显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此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登记不收取费用。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严禁买卖、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并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在通行规范方面 ,条例较好平衡了群众便捷出行需求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等九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使用满十年”等三类车辆上道路行驶作出禁止性规定,对载物作出指引性规定。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
在停放规范方面 ,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应当规范、有序,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环境。此外,为了回应群众适当放宽载人年龄限制的呼声, 条例将搭载人员年龄限制由十二周岁以下放宽到十六周岁以下 。为了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 条例对驾驶、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 ,并结合各地实际,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为了推动非标车有序退出同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 加强规划建设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设施。在建设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居民住宅等时应当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要求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使用单位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规定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规范停放充电 ,条例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为了保障消防安全,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和私拉电线、插座充电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要求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推行保险保障 ,条例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进一步落实细化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相关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等。
五、 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为了保障条例确立的各项规范有效实施,切实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对有关的义务性、禁止性规范如佩戴安全头盔等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将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
平衡车属于电动车吗可以放公寓吗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需要使用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是把口头承诺书面化规范化的一种产物。那要怎么写好承诺书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电动车安全的承诺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动车安全的承诺书11、进入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安全性能必须保持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后灯必须齐全有效。
2、电动车、摩托车在校园内应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3、电动车、摩托车实行通行证准入制,电动车、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需配备由保卫处发放的车辆通行证(置于车身前部)方能通行,没有配备通行证的电动车、摩托车禁止在院内穿行。临时进入学院内的电动车、摩托车需在门岗说明理由、登记后方能进入校园。
4、越野摩托车、大功率赛车及噪音较大的车辆,不予办理通行证,并禁止在校内行驶。
5、电动车、摩托车通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否则,保卫处有权收回通行证,无通行证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6、电动车、摩托车通行证遗失后,应在七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保卫处申请补办,同时交纳工本费。不得利用补办车辆通行证等理由进行套号行为,一经发现将收回通行证,不得再次办理。电动车、摩托车车主因毕业、离职等原因不在学校工作、学习时,须将通行证交回保卫处进行回收,工本费不予退回。
7、学院在每栋宿舍楼下设置电动车充电场所,所有电动车须到指定地点充电,禁止私接电源、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一经发现将撤销该车通行证,不得再次办理。
8、 电动车、摩托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不准逆行。
9、电动车、摩托车在校内一律限速20公里/小时。
10、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保卫人员、交通协管员的指挥;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时,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堵塞交通;
11、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车、摩托车;
12、一辆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不含驾驶员);禁止使用电动车、摩托车、拖带车辆;
13、不准酒后驾驶;不准超速行驶;驾驶电动车时严禁打电话;
14、不准双手撒把骑车,车辆之间不准相互追逐、打闹;不准并排驾驶;
15、电动车、摩托车载人、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16、要在确认自己有能力安全驾驶电动车、摩托车的情况下,方能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车;
17、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经校保卫处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
18、电动车、摩托车不得配装大音量音响设备,不得进行拼装或改装。
19、电动车、摩托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内停放车辆,并做到停放整齐有序;未设停车点的区域,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停放整齐。停车后要带走车上物品,并锁好车头锁和车轮锁。
20、校园内尽量不要开启车辆警报器,(按照国家标准,如因雷声、冰雹、降雨、车辆驶过、车外人员轻触车体等情况导致报警,表明该报警器不合格。)如打开了警报器,发现警报器响时要及时前去查看,如属无故报警的要主动关闭警报器,以防止警报器无故报警打扰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教学区在日常上课期间,宿舍区在休息期间禁止开启警报器。
21、禁止利用电动车、摩托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22、违反上述规定一次者,视情节给予相关纪律处分、罚款或其它处罚;违反两次者,除给予相关处理外,保卫部门有权暂扣车辆并收回发放的车辆通行证。
23、被暂扣车辆的.车主超过三十日不主动到保卫处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24、院内电动车、摩托车出现交通事故,报交警部门依法处理。本办法只限校内管理,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若政府出台规定在学院所属区域内禁止电动车、摩托车通行的,学院也将禁止电动车、摩托车在校园内通行。
25、校内电动车、摩托车及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
26、对拒绝、阻碍保卫人员行使职责,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人已详细阅读《学院电动车、摩托车管理办法》,并郑重承诺:严格遵守该管理办法,服从学校安全人员的指挥,若有违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期:
电动车安全的承诺书2本人 ,是XXX 车间电动车驾驶司机,为了保障本人及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更好服务于XXX,本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保证做到 年度电动车驾驶安全责任事故为零。
二、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当地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坚持“文明行车,安全第一,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行为准则;
三、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XXX和车间定期安全知识、驾驶技能和机械常识的考核;
四、精心维护所驾车辆,严格落实车辆《三查》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严格按规程操作车辆,杜绝车辆机械事故的发生。
五、因下列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本人愿意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相关处罚:
1、酒后、疲劳驾驶车辆,闯禁令标志,超速、超载、行车、野蛮驾驶;
2、违章抢行、不按规定礼让、未按规定倒车、掉头;
3、行经路口不减速,不避让优先放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4、造成交通事故后擅离事故现场或逃逸;
5、造成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领导和XXX安全环保科;
6、将车交给未经XXX备案的其他司机驾驶;
对于以上承诺,请XXX安全环保科及车间各位领导检查,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本人愿承担直接责任,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人:
日期:
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
平衡车属于电动车不可以可以放公寓,具体通告如下:
按照公安部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的总体要求,根据教育部、山东省关于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总体部署通知精神和学校要求,为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将电瓶、电池带入学生公寓楼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具体通知如下:
一、电动车、电瓶、电池带入学生公寓的危害及界定。
1.近年来,我国因电动车、电瓶、电池入楼造成的火灾事故频发。电瓶、电池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会发生爆燃、爆炸,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2.学生公寓是同学们在校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校内人员密度最高的公共空间,电动车、电瓶、电池入楼存放或充电,是学生公寓的巨大安全隐患,给学生公寓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3.本通知禁止入楼的电动车、电瓶、电池是指电动车或为电动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助力工具或其它仪器设备提供电力的电瓶、电池和充电设备。
二、电动车、电瓶、电池带入学生公寓处理办法:
1.在学生公寓内存放电动车或为电瓶、电池充电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从严予以处分。因存放电动车或为电瓶、电池充电引发火情的同学,一切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责任均由将电动车、 电瓶、电池带入宿舍者承担,情况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全校范围内实名通报存放电动车或为电瓶、电池充电等违纪行为:;
3.为电瓶、电池充电被现场查处时,在场的其他同学知情不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深圳电动车2023年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预防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第三条 本市电动车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按照职责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电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车的交通、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回收第八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以及电动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国家规定电动车实行准入管理的,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电动车,并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第九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及其他安全附件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其所售电动车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
鼓励电动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车;
(二)擅自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安全座椅除外)、伞具、车篷(厢)等装置;
(三)改装、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
(五)其他更改电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车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车和蓄电池。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第十二条 电动车电池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与其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车废旧电池,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不得随意丢弃。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三条 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电动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已经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动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校内电瓶车的行驶速度要求小于
2023年深圳电动车新规定如下: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扣留车辆且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以罚款。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驾驶电动车注意事项:
骑电动车单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如佩戴安全头盔、不闯红灯、不逆行等。这不仅是为了避免罚款或其他处罚,更是为了安全着想。同时,在行驶过程中,要保持车距,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骑电动车单车时,要时刻关注周围的行车情况,尽量避免在车道上急刹车。
遇到路口、人行横道、学校等特殊地点时,要减速慢行,保持警惕。此外,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下行驶时,要打开车灯和警示灯,提高自己的可见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电动车单车需要定期维护和保养,如更换电池、检查刹车等。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超载、过度使用等情况。
校内电瓶车的行驶速度要求小于15km/h以内。
校内电动车行驶速度应控制在15km/h以内,尽量避免在雨天行驶,以防电机进水,充电时短路起火。
一、严禁从办公室、宿舍、食堂、青年公寓等私接电线、电源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学校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等重点区域及人员密集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及消防通道为电动车充电。
四、严禁在电动车充电时将可燃物覆盖在充电器上,雨天和潮湿天气一般不应充电。
五、校内电动车行驶速度应控制在15km/h以内,尽量避免在雨天行驶,以防电机进水,充电时短路起火。
六、严禁乱停放电动车,要将电动车停放在学校规划的停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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