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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安全健康需要构建一张“从家庭到学校,从到社会”的立体安全网,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可以让孩子的安全得到更多保障。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云浮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及登录网址入口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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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云浮中小学安全教育注意事项
根据《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号)和《广东省人民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粤府教督函〔2017〕39号)等文件要求,省人民教育督导室组织公安、消防、交通等职能部门组成的10个督导组对全省各地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基本情况
按照国教督办函〔2016〕4号和粤府教督函〔2017〕39号文件要求,本次中小学安全工作督查重点包括校园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护校安园专项行动、校园消防安全、预防学生溺水、校车及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等方面。督查程序包括实地检查校园及周边环境、查阅各地职能部门和学校有关校园安全工作台账资料,随机抽取被检查区域的学校领导、学生或家长进行访谈核实等,抽查对象由督查组随机确定。本次督查抽查了21个地市的165所中小学(幼儿园),47处山塘(水库、水域)。
主要做法
综合本次督导情况,全省各地市、县(区)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统筹布置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并对学校和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学校也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并结合实际,落实上级部门有关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其做法主要体现在:
(一)领导重视,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
全省各地市、县(区)党委、对学校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压实责任。如广州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治。东莞市制定了《东莞市普教系统2017年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工作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职责,部署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珠海市印发了《珠海市整治校园“六无”问题工作方案》,并与各区及其他相关部门签订了《珠海市校园“六无”问题整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校园“六无”问题整治责任。中山市召开全市教育工作会议、办公会议、“迎十九大、省十二次党代会,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安全专题会议。佛山市教育局坚持以平安校园建设为抓手,全面构建群防联治、联动协作的工作格局;深圳市实行逐级签订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书,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肇庆市与各县(市、区)签订了《肇庆市学校安全生产暨平安综治工作责任书》、《肇庆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等安全责任书;河源市健全中小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学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定期分析中小学安全工作形势,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狠抓落实,稳步推进校园安全工作
1.切实做好校园安全生产工作
全省各地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检查 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广东省教育系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及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从严要求,狠抓落实,稳步推进校园安全工作。如珠海、中山、佛山三市教育系统均制订了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防控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要求,建立了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台帐,为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建立了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定期报送风险排查整治报告和排查整治清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东莞市制定了《东莞市普教系统2017年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工作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职责,部署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突出抓好学生溺水、自杀自伤、校车安全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大力强化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特别防护期全市普教系统大局稳定;深圳市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各区、各学校开展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10大行动,切实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云浮、肇庆两市认真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打好重大隐患问题治理攻坚战。韶关、清远各县(市、区)教育局长、学校校长、教师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潮州市、揭阳市通过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学校、幼儿园的主体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等制度,受检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印发《致家长一封信》,落实家长的监管责任。
2.积极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
全省各地高度重视护校安园工作,加强日常安全排查整治,夯实三防基础,全面提高学校安全防范能力,筑牢校园安全屏障,有效防止各类重大涉校涉园安全的发生。如广州市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控风险、破解难题、补齐短板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了校园周边巡防力度,落实上、放学高峰时段校园周边的“三见”(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工作,进一步夯实校园整体安防基础提升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能力和水平。东莞市学校建成“一键报警”装置1509处,设置护学岗1039处,校园及周边日均巡查警力(含辅警)达到3432人次。珠海、中山、佛山三市接受督查的所有学校(幼儿园)均全面落实了校园“六无”(无校门、无围墙、无专业保安、无监控设施、无证照、无一键报警设施)问题整治工作,达到了要求,对保安有定期培训,配足了安全叉、橡胶棒、辣椒喷雾器等必要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器械。“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方面大部分学校达标,均建立起有效的警校联动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肇庆市近年来共投入学校安防经费近3.5亿元,配置各类防护器械,全市学校增配保安2000余人,新建围墙10万多米,新增一批监控、一键式报警等设施。湛江市教育部门加强与公安、综治等部门协调联系,各地各学校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起警校联动机制,定期开展涉校治安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校园及周边巡逻防控,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保障学校与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梅州市深入推进“护校安园”行动,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教育局联合组织专项行动,全市各学校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进一步健全“护校安园”工作机制,重点加强了对校园及周边暴恐分子和暴力倾向分子、重症患的排查,建立了工作台账,对一些重点防范人员落实专人专案措施。
3.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全省各地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防范火灾和自救互助能力明显提升。如珠海市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学校”、“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做好冬春、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的消防安全工作;中山市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学校”,出台了《中山市教体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佛山市印发“创建消防安全学校”的通知,要求年内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要全部建成微型消防站。东莞市制定下发了《东莞市普教系统2017 年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管理、校园内的“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清理、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等工作,全面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2017年市财政安排资金1834.3万元,专门用于市直属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改造。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分细则》,建立被评为国家消防安全教育示范的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基地,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改善了消防安全环境,提高了学校消防安全水平。肇庆、云浮市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高中阶段学校新生军训内容,并积极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及时修订完善消防应急演练预案。韶关、清远两市认真排查校园消防安全隐患,集中开展了开学安全检查、夏季消防检查和危险化学品等工作,开展了“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有效整治了校园消防安全隐患。
4.进一步加强学生防溺水工作
全省各地重视学生防溺水教育,由教育部门牵头,水务、应急、住建、三防、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市、县(区)、镇府(街道)、居(委)会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提前预警并明确分工,形成了学生溺水问题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如广州、东莞两市以市的名义下发了《防范学生溺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及《关于印发防范学生溺水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措施分解表的`通知》,细化了教育、公安、水务等11个与溺水有关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并明确市有关职能部门属事职责及镇街、村(社区)属地责任,建立了“条块结合”的工作责任体系,集中整治水源安全隐患,完善水源地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强化重点区域安全巡查,遏制溺水事故发生。同时,督促学校大力强化学生防范溺水专题教育,制作了“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事故”专题动漫,不断加强普及防范溺水知识,减少学生私自玩水等危险行为。派发专题宣传资料、播放公益广告、形成社会合力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珠海、中山、佛山三市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落实了学生防溺水责任制度、开展防溺水宣传教育和排查治理溺水安全隐患等措施。珠海市通过电视台、城市主干道LED显示屏、社区及街道办安装防溺水宣传板、公交车车身和站场等发布防溺水公益广告。中山市下发了《关于全市开展学生溺水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佛山市出台了《佛山市学生预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方案》。韶关市在清明、端午等重大节日前,利用“韶关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开展预防溺水专题教育;暑前通过校讯通、印发告家长书、家长会等方式重点宣传期安全事项,努力营造家校共管、社会关注的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氛围。
5.加强校车及交通安全管理
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明确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校车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了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如深圳市出台《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完善许可制度,明确教育、交警、交通等部门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深圳市教育局联合财政部门实施校车更新财政补贴方案,拨付更新补贴资金2768万元。目前全市在用校车共2319辆,全部符合专用校车标准,100%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云浮市教育系统层层签订《云浮市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和《2017年云浮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等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职责,各中小学校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在课堂教学中专门开设交通安全教育内容,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橱窗,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韶关市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进行了全面摸排;对在册校车均建立了独立的校车管理档案,确保“一车一档”。清远市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年度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每年评选1名安全文明校车驾驶员,在校车驾驶员中形成一种良好的文明驾驶氛围;组织全市有校车服务的中小学(幼儿园)分管校长(园长)、校车公司负责人、校车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学习,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东莞市实施校车财政补贴政策,总计投入财政资金1.2亿(目前每年补贴资金390余万元),加快专用校车换购速度,强化校车实时监控,减轻校车运营负担,努力根治校车违法违规现象。5722辆校车免除3年的车辆路桥统缴年费;为6184辆校车免费安装了校车行驶记录仪,建成了市级校车监控平台,实现了对全市校车的实时监控。广州市建立了校车运行状态监管平台和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平台”,规范校车使用许可,该市共3967辆校车获得许可,为1283辆校车办理标牌信息变更,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6.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行动
全省各地市、县(区)根据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人民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成立了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印发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全面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行动。如珠海市制定并落实了《珠海市教育系统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了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明确了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部署了具体工作措施,建立了欺凌的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辖区学校广泛开展校园欺凌专题教育和宣传,高度重视校园欺凌的预防及隐患排查,每学期不定期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隐患排查。广州市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联合公检法等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检察等相关部门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韶关市严格落实法治教育工作校长主抓机制,将校(园)长是否亲自主管德育,抓德育工作情况如何作为校(园)长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条件;全面深入排查校园欺凌,将排查出的问题登记造册,取针对性措施逐一整治;对发生校园欺凌的学校,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清远市教育局联合市检察院,全面开展了“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充分利用主题班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省校园安全管理平台、校讯通等方式,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
三、存在问题
综合本次派出的10个督导组反馈的情况,我省各地市、县(区)高度重视中小学校园安全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发现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如下:
(一)校园人防、物防、技防配备需进一步落实
检查发现,部分地市、县(区)安保人员、安保器械存在不足,安保人员年龄偏大、未持证上岗、来访登记不完善,未安装一键式报警器等问题。如汕头龙湖区、汕尾陆丰市受检学校均未安装一键式报警器;韶关、清远两市的受检学校安保工作相对薄弱,保安数量不足、年龄偏大,多数没有上岗证;汕尾市陆河县个别受检学校仍然没有配备专职保安员。中山、珠海、佛山市少数学校特别是镇街办学校周边存在小摊游贩出售三无食品现象,虽然城管部门经常整治,但乱摆卖现象还时有发生,校园周边治安、交通、卫生、禁毒等群防群治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学校消防硬件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督查发现,部分学校消防设施存在缺乏保养、消防器材不足、过期等问题,尤其是民办学校安全需要重视。如梅州市五华县少林文武学校为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和教室没有灭火器、校长室放置汽油桶。阳春市岗美中学学生宿舍楼老旧,消防设施设备匮乏,楼道没有灭火器、消防栓,仅宿舍楼下改装了一个消防栓,两栋宿舍楼空隙之间用钢架结构加装了临时简易应急逃生通道,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三)预防学生溺水工作任重道远
我省水丰富,河流、水库、电站、鱼塘遍布各县(市、区)村寨,珠三角等地外来务工人员群体数量大,山区县的留守儿童数量多,父母忙于工作或外出打工,小孩疏于监管,每年夏季天气炎热,容易导致溺水发生。督查发现,部分县(市、区)存在山塘、水库、河流等安全防护警示牌等设施不足、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如韶关、清远两市受检水域旁的警示标志数量不足,警示牌设置不明显,部分水域没有设立安全隔离带、围栏护栏已被损坏或存在缺口;云浮市云城区白石坑水库周边陡峭斜坡、无防护栏,且曾有过人员溺水事故;肇庆市封开县白梅水库周边道路塌方、水库边沿道路又是急转弯,存在安全隐患。
(四)校车及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有待加强
督查发现,部分县(市、区)学校校车无证运营,未进行审批上路行驶,未安装GPS系统,逾期未年检等问题,如云浮市罗定市有22辆校车未取得许可证(涉及16所幼儿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汕头市龙湖区校车虽已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存在未取得校车许可就接送学生的情况;汕尾陆丰市未开展校车许可申领工作,全市已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均未取得校车标志;韶关市、清远市个别学校和幼儿园存在无牌无证改装三轮摩托车或小面的搭载学生上下学,家长自行包租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边远农村学校家长骑乘无牌摩托车搭乘接送学生等行为;揭阳市揭西县部分受检学校校门周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学校正门即为主干道,但路面未划交通标线、未设交通标志或没有减速带。
(五)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有待加强
检查发现,由于农村学校留守儿童多,监护人多为家中年迈老人,留守儿童大多处于放任状态,缺乏家长的管教和关心,发生在农村的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相对较多。检查中还发现,个别学校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如学校房改房允许出售出租,校外人员能够随意进出校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个别住户未在学校建设过程中依法拆迁,在校园内养殖动物,家中院子后门与学校围墙连接,学生可以通过个人房屋进出校园,存在安全隐患。
四、整改要求
(一)各市、县(区、市)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能,健全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校园安全工作格局。加大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力度,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要求,切实配齐、配足校园人防、物防、技防设施。
(二)各市、县(区、市)要加大对校园周边存在的家长自行使用或租用三轮车、面包车、拼装改装车、报废车等车辆运送学生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检查并更换消防器材,加大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力度。
(三)各市、县(区、市)要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尤其是以实地督查发现的问题为例,举一反三,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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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明,经办人的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明,经办人的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一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三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四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五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七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八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五十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件,不接受当地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6〕1039号)、19年5月22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年第4号)、2001年4月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同时废止。
说到燃油经济性和耐用性比较好的车型,一般的用户第一时间都会想到日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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